由于城市建设者的眼光问题或受当时历史条件所限,20年前的城市规划与今天大相径庭。原来建设标志性建筑或纪念物的地方如今要修路通车,或者由于时代发展已经落伍于现代人的审美观念,这样的老建筑只好遭遇“一拆了之”或“一炸了之”的厄运。
不少地方政府一个阶段的产业政策经常是“短视”的,往往停留在解决目前暂时的困难,未充分考虑将来和长期发展。
中山大学教授袁奇峰说,我国在近27年的时间里,走出了“倾斜突进式”和“压缩式”的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之路,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年的路。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不断拆除和重建,如今已开始拆除上世纪80年代的房子了。一些地方“临时抱佛脚”建起来的廉价住房,往往又成为下一阶段的拆除对象。
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认为,与西方相比,我国城市规划设计的水平还不是很高,常常只着眼解决目前暂时的困难,没有充分考虑长远发展,进而造成每一轮城市改造与扩张,往往要拆除大量正常使用的建筑物。
洪可柱指出,“监而不理”也是建筑短命现象的诱因。施工环节的质量问题本可通过监理避免,但房地产领域广泛存在监管不严现象,使得监理公司没有起好第三方监督作用,使得“豆腐渣”工程蒙混过关。
建筑物“短命”现象
需新法遏制
有关专家认为,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建筑“短命”问题,都跟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甚至不作为息息相关。因此,根治建筑“短命”现象需要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各环节加强监管,将过去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,逐步过渡到严格依靠法规进行管理的方式。
业内人士表示,除转变监管方式外,要采取措施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。一个建筑从规划阶段起就应该在科学性和前瞻性上下功夫,使其符合所在地域的整体发展需要。在建设施工阶段,要对施工企业采取全方位的制约机制,除了政府管理部门的制约以外,还要有工程保险单位、银行、法律等多方面的有效约束。
同时,提高建设从业单位的准入门槛,淘汰低水平的设计、施工队伍,建立有序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。除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建筑质量外,更要在建成后搞好质量验收,并对其后期维护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。这样,才可能杜绝建筑“短命”现象的发生。
全国政协委员、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呼吁,应尽快出台规划法修订版,以遏制“短命”建筑和城市历史文化断层现象的重复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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